首尾條文

一、內政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
    警察人員類科(以下簡稱警察特考)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
    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(以下簡稱一般警察特考)錄取分配實務訓
    練作業事宜,特訂定本注意事項。
七、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後,應依規定
    期限報到,未依限到職者,事後不得要求再分配任職。